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監督管理,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減小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對我縣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類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規定的各類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裝載機、起重機、推土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打樁機、鏟車、旋挖機等。
二、禁用區劃定范圍:東至東江源大道、安遠第三中學、三百山大道;南至欣山大道、環城南路;西至版石大道、欣山大道;北至太平路、安遠縣人民醫院、濂江路等合圍區域。
三、區域內因應急搶險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上述機械的應及時向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21日